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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24/04/06 15:12:1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2005]教学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研究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平、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自收到我校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即获得入学资格,包含了按录取要求应具备的所有入学资格和条件。
新生应按我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一定条件下,有保留入学资格的权利。
第九条  学校有查验学生入学资格的责任,并有根据入学资格审查结果,按规定处理新生入学资格的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和注册。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以学期计。
无故未如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如逾期两周未注册,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部(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并接受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应完整、真实地载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其结论和诚信记录要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相应的成果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  学生有按照教学规定和安排参加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权利和义务。不按照规定和安排的,学校有权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按照规定和安排参加考核的权利和义务。不按照规定和安排的,学校有权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依据课程性质可以按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有对自己参加的各教学环节成绩提出疑问的权利;学校有义务按规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学校按教学资源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学生仅限一年级学生。
学校按规定和资源条件制定转专业办法,处理学生转专业申请。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确有实际困难和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转学申请;按规定不具备转学资格的不准申请转学。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应征入伍或患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诊断需隔离治疗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创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申请办理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有按规定复学的权利。学校按复学条件进行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做相应处理。
第五节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分别做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处理。这三种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告知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离校的学生,在决定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程序对退学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述。
第三十二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虽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但未达到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时尚有不及格课程的,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区的建设、检查、评比等工作,强化学生在社区的思想教育和各项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学生表彰与奖励办法》,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的种类包括:
(一)学生个人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其他荣誉称号等;
(二)集体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
(三)奖学金类:普通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优秀新生入学奖、学习进步奖、学生竞赛奖、其他奖助学金等;
(四)其他奖项类:学校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新增补的奖项、社会资助奖项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奖励和表彰的形式有: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牌);
(三)给予物质奖励(奖励金或奖品)。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出国研修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学生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将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校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对涉及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学生权益保障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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